发文标题: 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4-8-23
实施时间: 2024-8-2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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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各项优惠贸易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从出口国(地区)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惠单证提交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一)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以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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