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4]55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26
实施时间: 2024-7-1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各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