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9
实施时间: 2024-8-9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被占用的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被占用的重要湿地跨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