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发[2024]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4-7-23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