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评估目的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提示
发文文号: 深评协函[2024]3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8-2
实施时间: 2024-8-1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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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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