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规[2023]66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12-29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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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林草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
  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向属地税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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