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经合发[2024]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29
实施时间: 2024-5-29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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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经济合作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川内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有关规定,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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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