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规[2024]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23
实施时间: 2024-8-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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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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