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汇发[2024]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9
实施时间: 2024-4-9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经批准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代理企业办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