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88-10-6
实施时间: 1988-10-6
失效时间: 1997-9-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试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合营企业中国职工在合营企业期满时,未达到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需转移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的,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发给补偿金。但合营企业未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险费、补交逾期利息的,其中国职工不能享受补偿金。
  第三条 补偿金按下列原则确定与发放∶
  (一)凡按《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妥转移手续的中国职工,其补偿金按该职工个人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9-23
实施时间:1997-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