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3-20
实施时间: 2024-5-1
失效时间: 2029-4-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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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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