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4年第3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4-7-31
实施时间: 2024-9-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