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规[202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6-28
实施时间: 2024-6-28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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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就我省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政策适用条件
  我省援企稳岗政策适用条件按《通知》等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应满12个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把握;参保企业的裁员率按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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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