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4-6-26
实施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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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塞尔维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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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x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x    
3.原产地声明格式.docx    
4.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