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24]11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24-6-12
实施时间: 2024-6-12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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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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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