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人社通[2024]16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7
实施时间: 2024-5-2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6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及期限
  稳岗返还标准:参保企业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