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4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26
实施时间: 2021-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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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公司老项目收入确认和享受疫情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以双方确认的款项及后期收到的款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建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 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针对建筑行业存在扣押质押金、保证金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工程发包方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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