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4]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20
实施时间: 2024-5-9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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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等困难的缴纳义务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申请条件,免征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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