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人社发[201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9-2-27
实施时间: 2019-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