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医保发[2021]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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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现对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保基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统一设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外,全市不再统一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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