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医保办发[2020]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7-27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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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关于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7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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