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202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9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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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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