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医保发[2020]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0-3-5
实施时间: 2020-3-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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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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