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科规范字[202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发文时间: 2022-5-22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申请单位申报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材料清单.pdf    
2.申请单位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资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