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樊睿[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24]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4-10
实施时间: 2024-4-10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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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樊睿(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年4月10日至2029年4月9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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