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9
实施时间: 2024-4-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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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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