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4-4-8
实施时间: 2024-4-8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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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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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