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4-2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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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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