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综[2024]1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15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部署要求,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