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调[2024]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3-29
实施时间: 2024-4-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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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4〕4号),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
  二、将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的国产药品注册费(包括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将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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