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27
实施时间: 2022-12-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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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平稳有序推进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内蒙古实际,现将有关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区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征收的“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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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doc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表样).doc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