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医保规[202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8-12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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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现将《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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