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1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7-7
实施时间: 2005-7-1
失效时间: 2013-10-3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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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受理中国居民(国民)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是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启动相互协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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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3-9-24
实施时间: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