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0
实施时间: 2023-4-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关联申报篇
  (一)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