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22]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4
实施时间: 2022-5-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具体流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缓缴流程
  (一)确定企业名单。对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五大行业筛选代码及名称.docx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3.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