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3]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7
实施时间: 2023-12-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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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统一规范我省失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含社会保障卡,下同)向最后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二)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退出现役证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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