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函[2024]1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2-7
实施时间: 2024-2-7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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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2023年4月,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组织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巩固深化试点成果,实现深化试点目标,财政部经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同意,决定在2024年继续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鼓励未纳入试点单位范围,具备条件的单位在备案后自愿参与深化试点工作。自治区地方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申请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将备案结果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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