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促进[202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1-19
实施时间: 2024-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现就开展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认定条件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三、申报时间
  (一)2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查看下载附件请到https://sww.sh.gov.cn/zwgkgfqtzcwj/20240129/814478adfa404af0adf4fb593683f3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