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住建保[2022]4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2-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