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2-21
实施时间: 2024-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年度);
  3.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