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建筑行业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苗木综合税率由12.76%调整为11%,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1%。 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8%调整为3.15%。 本通知自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