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医保办[2021]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7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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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社保局,市医保信息中心、市人社保障信息中心: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参保的医疗待遇有效衔接,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个月内接续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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