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医保明电[2020]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5-19
实施时间: 2020-5-1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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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近期,各地在执行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中,存在对减征缓缴政策理解、贯彻执行范围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阶段性减征缓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征政策适用对象
  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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