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医保[2022]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0
实施时间: 2022-5-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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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市场主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缓缴政策适用对象
  对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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