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医保发[2020]10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1-10
实施时间: 2020-11-1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做实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统一。各设区市要对现行使用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与省下发目录逐一比对,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三个目录,不得任意扩大目录范围,也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门槛”,缩小目录范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