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医保办联发[202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4
实施时间: 2022-1-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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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有效杜绝重复参保
  各地要持续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参保计划,依法依规分类参保。按照智慧医保推进进度,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全民参保数据库,有效杜绝重复参保,持续保持统筹区户籍参保率不低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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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