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医保[2021]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23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