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国家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15
实施时间: 2023-12-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3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符合条件的营业账簿、买卖合同、房产和土地,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名单。结合我省实际,为减少审核环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