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23]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8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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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做好自治区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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