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发[2022]1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22
实施时间: 2022-10-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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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在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的基础上,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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